(2015)武侯执字第17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景开明申请执行成都佰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开明,成都佰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51-1号申请执行人景开明。被执行人成都佰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景开明申请执行成都佰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成都佰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佰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十二桥支行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87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