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洮市民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庞万国与洮南市洮府乡北郊机砖厂、洮南市洮府乡北郊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万国,洮南市洮府乡北郊机砖厂,洮南市洮府乡北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市民初字第422号原告庞万国,男性,地址:洮南市被告洮南市洮府乡北郊机砖厂,地址:洮南市被告洮南市洮府乡北郊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庞万国诉洮南市洮府乡北郊机砖厂、洮南市洮府乡北郊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万国于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