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四川科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四川科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441-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石头城路*号石榴财智中心**号楼。负责人陈扬,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被执行人四川科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56号1栋713号。法定代表人丛荣。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亿诚事务所)与四川科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迈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2014)宁裁字第046-09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科迈公司应向亿诚事务所支付20000元及其违约金(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清偿亿诚事务所已经垫付、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155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亿诚事务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参加执行谈话,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经查,本案无诉讼保全财产在案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本市银行无存款、无房产、无土地、无车辆。2015年6月1日科迈公司与亿诚事务所达成执行和解:科迈公司于2015年6月1日还款6559元,同年12月31日前还款10000元,2016年6月1日前还清余额5000元。科迈公司法定代表人丛荣向本院出具承诺书,承诺如被执行人不能如期还款,由其偿还全部欠款。2015年6月1日,科迈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还款6560元,交纳执行费220元,已按和解协议履行首期债务。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法律文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债务,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执行和解中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悖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仲裁委员会(2014)宁裁字第046-09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祖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可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