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裁字第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泽林与张成珍王云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林,张成珍,王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裁字第282-1号申请执行人:张泽林,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成珍,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云亮,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张泽林与张成珍、王云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成珍、王云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齐宣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国审判员 焦丽明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子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