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商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马光鹏与张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鹏,张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商初字第1075号原告马光鹏,男,1984年5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新宇,男,1998年8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光鹏与被告张新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马光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井天德人民陪审员 王清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军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