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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商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马光鹏与张新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光鹏,张新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商初字第1075号原告马光鹏,男,1984年5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新宇,男,1998年8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光鹏与被告张新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马光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刚人民陪审员  井天德人民陪审员  王清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军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