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姚进、计傲旗与李长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进,计傲旗,李长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338号原告:姚进,男,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计傲旗,男,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史永红,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汀,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长源,男,195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进、计傲旗与被告李长源债权纠纷一案中,姚进、计傲旗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姚进、计傲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姚进、计傲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6元(已减半收取)由姚进承担。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小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