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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志俊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一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志俊,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5)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志俊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官检公一科量建(2015)257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已依法送达被告人马志俊。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章琳群、书记员刘天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志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马志俊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三期药材市场商铺,用梯子从窗户爬至该商铺内,将摆放在商铺内的药村冬虫夏草盗走。经鉴定,被盗窃的冬虫夏草价值为279,000元,破案后涉案冬虫夏草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志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志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马志俊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盗窃财物金额279,000元,属数额巨大,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提出判处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马志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志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梁成锐人民陪审员  杨兰婷人民陪审员  孙耀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陈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