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州民初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喜堂与任西锋、王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堂,任西锋,王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州民初字第00569号原告李喜堂,男,汉族,汉族,农民。被告任西锋,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妮,女,汉族。原告李喜堂与被告任西锋、王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建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喜堂及被告任西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日被告任西锋、王妮夫妇因家庭经济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三个月后归还。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但无法正常联系被告,亦不知被告下落,致使该笔借款至今未偿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李喜堂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李喜堂身份情况。2、王妮、任西锋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任西锋、王妮身份情况。3、借条一张,证明2013年4月1日被告任西锋向原告借款5万元情况,同时证明被告王妮知道并同意被告任西锋借款5万元的情况。被告任西锋、王妮均未提交答辩状,被告任西锋庭审中辩称,因自己经营汽车租赁店,资金周转不开,于2013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口头约定三个月后归还。但因经济紧张,一直没有能力给原告还款。被告任西锋、王妮均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任西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任西锋2013年从事汽车租赁业务时,因资金周转不开,于同年4月1日向原告李喜堂借款5万元,并给原告李喜堂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李喜堂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借款人︰任西锋2013、4、1”、“同意我丈夫任西锋借款伍万元王妮2013、4、1”,双方口头约定三个月后偿还借款,三个月期满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于2015年4月3日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此笔借款。另查明,被告任西锋、王妮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任西锋向原告借款5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王妮和被告任西锋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负责偿还,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5万元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西锋、王妮偿还原告李喜堂借款5万元,被告任西锋与被告王妮互负连带责任,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任西锋、王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建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涂思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