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初字第22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阳西县,身份证号码:×××3126。被告:江某,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5539。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自行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鸿志审 判 员 潘玉霞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洪森廉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223号原告陈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审判长罗鸿志审判员罗鸿志审判员陈杰、潘玉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吴粤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