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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义锋与福建省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锋,福建省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陈义锋。委托代理人陈杭、林金园(实习),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倪仕水,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秋萍、王祺,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锋诉被告福建省商业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陈义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9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华峻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