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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成殿坤与赵黎明、耿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殿坤,赵黎明、耿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成殿坤。被执行人:赵黎明、耿钰。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6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耿钰银行存款23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慈明清审判员  张公锋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