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成殿坤与赵黎明、耿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殿坤,赵黎明、耿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成殿坤。被执行人:赵黎明、耿钰。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6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耿钰银行存款23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慈明清审判员 张公锋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