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法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开封青天伟业流量仪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沙金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开法执字第322号长沙金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你与申请人开封青天伟业流量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开封青天伟业流量仪表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给付申请人开封青天伟业流量仪表有限公司本金72200元及利息和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日期至付款之日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二、承担受理费800元。执行费1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