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现敏与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现敏,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601号原告:黄现敏,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被告:张玲,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现敏诉被告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现敏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428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