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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黄现敏与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现敏,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601号原告:黄现敏,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被告:张玲,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现敏诉被告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现敏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428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 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