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岳池县国土资源局与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殷贤富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国土资源局,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殷贤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重庆中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殷贤富,男。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岳池非执审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池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尹克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