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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外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姜亚芹与宋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亚芹,宋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外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姜亚芹,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常胜村*组。被执行人宋德君,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程家村。申请执行人姜亚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字第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亚芹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进行了执行调查。经本院依法调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立案审查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的执行调查已经终结,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执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5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宏   伟审判员 张弘野审判员徐学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