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与戴秀琴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戴秀琴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4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1171390-4。负责人:万瑞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秀琴,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与被告戴秀琴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吾琼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人民陪审员 陈兆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