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尹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嵊甘民初字第50号原告:尹某,被告:谢某原告尹某诉被告谢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5年0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立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双方曾因×××原因产生矛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尹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邢浙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