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刚与白耀东、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白耀东,刘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376号原告刘刚。被告白耀东。被告刘新。原告刘刚与被告白耀东、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白耀东以急需用钱为由,于2014年6月15日、2014年12月27日分两次向我借款共计86000元,并为我出具借据两枚。随后我需要用钱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至今索要未果。因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白耀东与被告刘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我借款本金86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96000元。二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5日及同年12月27日,被告白耀东以急需用钱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6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两枚。嗣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6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96000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借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经本院庭审出示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白耀东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足以证明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当原告主张权利时,被告即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怠于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与被告白耀东在2014年6月15日的借据中对利息有所约定,该约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原告主张的利息10000元,亦未超过双方的约定,故本院对原告利息1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新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因本案债务发生于被告白耀东、刘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白耀东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及二被告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二被告对此笔债务负有共同的清偿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耀东、刘新偿还原告刘刚借款本金86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96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如果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华 威代理审判员 吴哲双人民陪审员 王新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