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涛与许昌三锅演绎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涛,许昌三锅演绎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涛,男,汉族,1989年12月1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杨集乡湾枣村张棚组。被执行人:许昌三锅演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六一路9号。法定代表人:关彦峰,该公司总经理。郭涛与许昌三锅演绎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魏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郭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昌三锅演绎餐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许昌三锅演绎餐饮有限公司账户存款740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朋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力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