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执字第004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兴忠与查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弋执字第00438-2号申请执行人:陈兴忠,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查桂林,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弋民一初字第00121号陈兴忠与查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查桂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查桂林银行存款3665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双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轲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