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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卢正勤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00286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2日被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晓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范围内多次实施盗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8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海州区绿园南路振兴公寓东侧东方美发厅,盗窃被害人金某联想牌K4350A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0元)。2.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海州区朝阳路58-2号“和信广告”,盗窃被害人王某手包一只(2012年以420元购买),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承兑汇票、银行卡等物。3.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海州区南极南路58-8号秋妍口腔门诊部,盗窃被害人范某IPAD4(A1458)16G型平板电脑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4.2014年12月24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海州区大庆东路103-5号“尚艺造型”,盗窃被害人夏某小米牌红米NOTE-5.5英寸/4GB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元)。5.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海州区大庆东路万家欣装饰城“上海申花��店内,盗窃被害人唐某黑色IBM笔记本电脑一台。6.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海州区华联附近“美客发艺”,盗窃被害人戴某三星牌N900T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50元)。7.2014年12月底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在海州区大庆东路“九州移门”,盗窃被害人吴某小米牌红米NOTE-5.5英寸/4GB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8.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卢某某在海州区巨龙南路兴业时代花园东门南侧印源广告图文,盗窃被害人席某步步高牌VIVO-Y13L型4GB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且有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口信息、补充说明等,被害人金某、王某、范某、夏某、唐某、戴某、吴某、席某的陈述,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另有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018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卢某某曾被刑事处罚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8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6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利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媛媛法律条文附录《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