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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2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160-1号原告:牛某某,男,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牛井行政村马庄41号,身份证号码342122196211053913。被告:郭某某,女,1963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122196308023921。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某某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应依法对其适用公告方式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毛东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