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160-1号原告:牛某某,男,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牛井行政村马庄41号,身份证号码342122196211053913。被告:郭某某,女,1963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122196308023921。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某某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应依法对其适用公告方式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毛东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