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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002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余祖成诉信阳市平桥区肖店乡中心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祖成,信阳市平桥区肖店乡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282—1号申请执行人余祖成,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肖店乡中心学校。法定代表人郝称意,职务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肖店乡中心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肖店乡中心学校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信阳市平桥区肖店乡中心学校在肖店乡会计工作站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