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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7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