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87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