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渠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991号被执行人渠静。被告人渠静诈骗罪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书,判令依法对被告人渠静追缴赃款275628元,发还被害人李××。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99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二、本次执行所冻结、查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期限届满前10日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林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