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温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458号原告:温某。被告:石某。本院受理原告温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石某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感情纠纷后,被告于2013年8月回到娘家邯郸市永年县讲武乡石北汪村居住,至今已近2年。根据法律规定,邯郸市永年县讲武乡石北汪村是被告石某现在的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经审查,被告石某的申请移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石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宗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