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于修富与刘文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修富,刘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于修富,男。委托代理人:孙绍成,男。被执行人:刘文英,男。申请执行人于修富与被执行人刘文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4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土地流转金4170元及自2014年6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此案,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