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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永康市任氏磨具厂与浙江永康摩兴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永康摩兴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任氏磨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1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永康摩兴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其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任氏磨具厂。投资人:任首安。上诉人浙江永康摩兴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永康市任氏磨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浙江永康摩兴电器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永康摩兴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