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西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孙英明与张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英明,张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西民初字第317号原告孙英明,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代理人姜瑞,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涛,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李茂松,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孙英明与被告张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凤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英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姜瑞,被告张涛的委托代理人李茂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英明诉称:被告张涛曾于2013年6月至10月期间承建位于辽宁省大连市市区内由博实建筑公司发包的绿化项目工程,为此向孙英明购买水泥及沙石。双方于2013年11月11日结算货款,张涛尚欠176600元货款未给付。张涛于当日给孙英明出具欠条,约定该款于2013年11月30日前给付完毕。逾期,经孙英明催讨,张涛至今未给付货款。另外,张涛在2013年7月至11月期间租赁孙英明货车一辆,双方约定租车费为200元/日,租赁时间为100余日,实际发生租车费合计22000元,该款至今未给付。综上,孙英明起诉要求:1、张涛给付货款1766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2013年11月30日至清付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张涛给付租车款2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涛负担。被告张涛辩称:原告孙英明所述欠款及租车事实属实。双方并未就176600元货款约定利息,不同意给付逾期付款利息。对于拖欠的货款及租车款,张涛同意给付,但因其现暂无能力给付,故要求在2015年10月底给付上述款项。原告孙英明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并当庭举示了证据欠条,拟证明:被告张涛欠其货款176600元,张涛应按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计算给付逾期付款利息。经庭审质证,被告张涛对原告孙英明举示的证据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被告张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原告孙英明举示的证据,被告张涛无异议,该证据真实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期间,被告张涛购买原告孙英明建筑材料,双方经结算,张涛于2013年11月11日给孙英明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孙英明水泥、沙石材料款共计壹拾柒万陆仟陆佰元正(176600元)到2013年11月30日前结清”。张涛于此期间,租赁孙英明货车一辆,至今尚欠22000元租车款未给付。诉讼中,张涛提出于2015年10月底给付上述款项的和解意见,孙英杰表示不同意。本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被告张涛对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车辆租赁合同关系认可并同意给付涉案货款及租车款,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张涛应按双方约定给付孙英明176600元货款及22000元租车款。张涛未按约定履行期限给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孙英杰主张张涛给付货款及租车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176600元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孙英明辩解称双方对涉案货款未约定利息,故不同意给付逾期付款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孙英明主张按约定履行期届满之日2013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因张涛何时付清货款现不能确定,考虑如张涛不履行给付货款义务,孙英明需及时申请执行维护权益,故本院酌情调整为双方约定履行期届满之日2013年1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英明货款1766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给付176600元借款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英明租车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6元,由被告张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凤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菅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