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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进银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进银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681号罪犯张进银,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兰陵县卞庄街道办事处柞城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苍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进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进银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进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3月,被监狱记功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进银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记功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进银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进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