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于继平与郭克付、李自秀、张培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继平,郭克付,李自秀,张培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33号申请执行人:于继平。被执行人:郭克付。被执行人:李自秀。被执行人:张培洪。于继平申请执行郭克付、李自秀、张培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4942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7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