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民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瑞云与卜臣飞、孙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云,卜臣飞,孙毛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979号原告王瑞云。被告卜臣飞。被告孙毛毛。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瑞云诉被告卜臣飞、孙毛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瑞云成于2015年6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瑞云负担。审 判 长  孙 强审 判 员  徐聚华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