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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被执行人唐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周民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邓某某与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件标的为40975.8元及加倍利息,诉讼费500元、执行费522元。经查,被执行人唐某家庭经济困难,经对金融、房管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周执字第003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楠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