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65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曲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韩 蒸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张 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思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