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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65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曲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韩 蒸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张 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思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