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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4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滕某与D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D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初字第4893号原告滕某,****年*月*日出生。被告D某,****年*月*日出生。原告滕某与被告D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D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某诉称,****年原告提出过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已经审理过,原、被告从****年两地分居,至今不曾再见面,虽然法院给原告、被告方半年时间,望双方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来原告和被告没有通信和电话交流,没有共同生活过,无法维系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双方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D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滕某与被告D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滕某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再婚前原告与前夫��****年*月*日生育一女徐某。现原告滕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称自****年开始原、被告两地分居,被告一直没有来中国,也没有音信,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原告滕某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法院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婚后不能做到互相理解、彼此关爱、及时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滕某以原、被告感情破裂、分居两国为由要求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共同生活的基础已不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原告滕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滕某与被告D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滕某与被告D某各负担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D某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艳丽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人民陪审员  吉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