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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城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唐秋萍与胡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秋萍,胡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城民初字第76号原告:唐秋萍,女,1956年9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胡伟伟,男,1981年5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秋萍诉被告胡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秋萍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过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秋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秋萍撤回对被告胡伟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唐秋萍承担,另一半6050元退回原告唐秋萍。审 判 长  胡件平人民陪审员  姜里生人民陪审员  何 敏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