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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南通市腾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郝美玲、方庆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腾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郝美玲,方庆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南通市腾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甲路紫东花苑北大门西侧三楼。法定代表人陈美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鹏飞,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美玲。被告方庆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腾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郝美玲、方庆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腾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腾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青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春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