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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6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康二兰申请执行李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二兰,李改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606-2号申请执行人康二兰,女,汉族,43岁。被执行人李改玲,女,汉族,36岁。申请执行人康二兰与被执行人李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36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改玲债权。现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改玲债权788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凤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蔺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