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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朝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朝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彭玲,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朝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博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朝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5日作出(2013)滨汉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安全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朝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3)滨汉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