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济宁市泰康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泰康工贸有限公司,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47号原告济宁市泰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薛口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姚建伟,总经理。被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东二马路120号。法定代表人罗友财。本院受理原告济宁市泰康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泰康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 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