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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封某甲、封某乙等与封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甲,封某乙,封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封某甲。原告封某乙。被告封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甲、封某乙诉被告封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某甲、封某乙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甲、封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封某甲、封某乙负担。审判员  赵清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