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封某甲、封某乙等与封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某甲,封某乙,封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封某甲。原告封某乙。被告封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甲、封某乙诉被告封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某甲、封某乙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甲、封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封某甲、封某乙负担。审判员 赵清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