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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1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外运天津集团新河储运公司与天津中进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外运天津集团新河储运公司,天津中进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3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天津集团新河储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谢晓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中进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向阳街和平里11栋8门0203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外运天津集团新河储运公司与天津中进恒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67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