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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一初字第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孙双骏、周静与朱建华、王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双骏,周静,朱建华,王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3381号原告:孙双骏,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周静,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绪琴,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华,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王燕,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双骏、周静诉被告朱建华、王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双骏、周静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双骏、周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双骏、周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230元,由原告孙双骏、周静负担。审判员  汪克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倪心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