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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辽宁盛德集团饲料有限公司与王建、陈军、王红林无因管理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3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盛德集团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庆国,系该公司总裁。被执行人王建,男,1991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八面城镇八面城。被执行人陈军,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八面城镇太平河村。被执行人王红林,男,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昌图县八面城镇。本院在执行辽宁盛德集团饲料有限公司与王建、陈军、王红林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因本案已大部分履行完毕,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