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安萍、蒋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安萍,蒋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38号。法定代表人邹光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福彪,男,住四川省广安市,系该社员工。被执行人彭安萍,女,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蒋迎春,男,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彭安萍、蒋迎春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9月21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以及复息和罚息,并承担诉讼费13800元、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彭安萍、蒋迎春存款及收入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海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