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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长生,张淑碧与刘朝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生,张淑碧,刘朝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734号原告刘长生,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张淑碧,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朝峯,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生、张淑碧与被告刘朝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生、张淑碧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生、张淑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长生、张淑碧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郭蒙政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殷家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