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长生,张淑碧与刘朝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生,张淑碧,刘朝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734号原告刘长生,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张淑碧,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刘朝峯,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生、张淑碧与被告刘朝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生、张淑碧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长生、张淑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长生、张淑碧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郭蒙政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殷家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