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冯云川与霍保英、霍家杰借用合同纠纷中止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云川,霍保英,霍家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冯云川,男,195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沙河市。被执行人霍保英,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执行人霍家杰,男,198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冯云川与被执行人霍保英、霍家杰为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沙民一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群英执行员 李彦龙执行员 王明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五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