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郝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328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被告郝某某,男,汉族。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郝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强亮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5日在子长县人民法院安定法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由被告郝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贺某某3500元,其余互不追究。原告贺某某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后,由原告贺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强亮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