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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执民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翁亚莲与叶爱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翁亚莲,叶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988号申请人:翁亚莲,农民。被执行人:叶爱女,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翁亚莲与被执行人叶爱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叶爱女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翁亚莲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爱女履行执行款4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62.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叶爱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62.5元。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甬象执民字第19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