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458号原告刘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常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刘某诉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崔晓冬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1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常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详见起诉状。被告常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6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晓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秋月 来自